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5.15回溯前4日之│97.1.27回溯前4日之│96.5.15│││某時│某時││├──────┼─────────┼─────────┼─────────┤│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7、1171號│緝字第17、1171號│字第8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738號│97年度易字第738號│97年度易字第675號││實├────┼─────────┼─────────┼─────────┤│審│判決日期│97.5.14│97.5.14│97.5.1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738號│97年度易字第738號│97年度易字675號││判├────┼─────────┼─────────┼─────────┤│決│判決確定│97.6.17│97.6.17│97.6.17│││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第5083號│字第5083號│字第5168號│└──────┴─────────┴─────────┴─────────┘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7.24│96.7.2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766號│字第57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1號│98年度上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98.2.11│98.2.1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度上訴51號│98年度上訴51號│││判├────┼─────────┼─────────┼─────────┤│決│判決確定│98.3.2│98.2.11││││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53號│第3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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