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武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員路易威 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是以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166,829元(算式:原審訴之聲明請求2,218,109元-上訴人勝訴部分51,280元=2,16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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