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95號聲請人 陳茂彬
陳喬松 陳素貞 陳素芬 陳素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鶴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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