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4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莊宏德
莊宏誼 劉莊希玲 何道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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