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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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3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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