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聲請核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32號聲請人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 黃欽佩 對其與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