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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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丁紀怡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淑華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蔡和憲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