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3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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