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7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黃律皓
被   告  邱顯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22時53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台北市○
○區○○○路○段與忠誠路1段交岔口處時,因涉有未注意車
前狀況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張裕能 所有,由訴
外人 黃家楷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
共新台幣(下同)55,748元(其中工資費用:30,492元、零
件費用:25,256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張裕能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
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
聲明請求被告賠償55,7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
發票、行車執照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
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等
件相符。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騎乘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55,748元(其中工資費用:30,492元、零件費用:25
,256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
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1年10月15日出廠使用(行
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
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
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6年4月20日為止
,B車已實際使用4年7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22,114元之後,應以3,142元
為限(即零件費用25,256元-折舊22,114元=3,14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
30,492元,共計33,634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33,6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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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5,256×0.369=9,319
第1年折舊後價值25,256-9,319=15,937
第2年折舊值15,937×0.369=5,8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15,937-5,881=10,056
第3年折舊值10,056×0.369=3,711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056-3,711=6,345
第4年折舊值6,345×0.369=2,341
第4年折舊後價值6,345-2,341=4,004
第5年折舊值4,004×0.369×(7/12)=862
第5年折舊後價值4,004-862=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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