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7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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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76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彭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 彭名禎 」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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