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吳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日7時45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致撞擊原告所承保冠品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冠品公司)
所有,由訴外人 楊德壽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
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9,723元(其中鈑金費用:5,69
5元及零件費用:14,028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
予楊德壽,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9,7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險單、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估價單、統一發票、賠款同意書及
道路交通事故查詢網頁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
及(二)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19,723元(其中鈑金費用:5,695元及零件費用:14,
028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
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3年9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
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
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
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6年3月3日為止,B
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2,625元之後,應以1,403元為限
(即零件費用14,028元-折舊12,625元=1,40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鈑金費用5,69
5元,共計7,098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7,
0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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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4,028×0.369=5,176
第1年折舊後價值14,028-5,176=8,852
第2年折舊值8,852×0.369=3,266
第2年折舊後價值8,852-3,266=5,586
第3年折舊值5,586×0.369=2,061
第3年折舊後價值5,586-2,061=3,525
第4年折舊值3,525×0.369=1,301
第4年折舊後價值3,525-1,301=2,224
第5年折舊值2,224×0.369=821
第5年折舊後價值2,224-82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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