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444號
原 告 蔡政峯
被 告 武玉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指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11
樓,惟查本院將開庭通知書寄往該址,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
回。又本院依聲請調取被告於彰化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發
現被告為越南國人,其配偶為 林傳致 。再經調取林傳致之戶
籍資料,發現其原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惟早於民國106年6
月30日已遷居至桃園市○○區○○路二段1巷76之1號,且與
被告武玉沉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及全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於夫妻應設定共同住所
之社會常情,本件被告住所應位於桃園市○○區○○路○段
0巷00○0號。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