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慧玲 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慧玲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261,12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華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2日協商成立,因生活負擔過重,而收入扣除必要開支後實無力續繳而於96年9月毀諾,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議書及還款計劃等資料、懷孕手冊、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更生方案、97-100年度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另隨狀 陳明 最近3年內無從事國內外股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另2年內無有償行為如買賣,無償行為如贈與及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貸之擔保行為、提出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債務人97-99年度綜合所得稅原本、財產增減變動表、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家族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通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聲請更生之意見,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交易明細,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協商及毀諾之原因、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函調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96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結算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調集保戶異動及餘額查詢表,透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查閱聲請人財產狀況、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調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份,有函查或調閱資料在卷,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6月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