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聲請人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成 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