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仁鴻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6月9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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