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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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27號上訴人 顏壽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林岳葳法官譚德周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