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鄭建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100年4月27日以裁定定期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0年5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與法未合,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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