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瑞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屴誠科技股│上海商業儲│101年11月30│79,800元│NTA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股份│日│││││││有限公司北││││││││中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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