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智清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智清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構成要件,無論「場所」或「聚眾」等用語,本質上均有延續一段時間之含意,是提供特定場所供不特定人於不同時間先後進入賭博,或聚集眾人於某段時間內持續賭博,均屬上開構成要件所欲規範之複數舉止。立法者既係有意包括處理人類複數舉止,則行為人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倘時空上無明顯區隔,應以集合犯論為妥。是核被告江智清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犯行均構成集合犯,各應論以一罪,被告每期六合彩與賭客對賭之公然賭博行為應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各期之公然賭博行為則應論以數罪。被告同時觸犯一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一個圖利聚眾賭博罪、數個公然賭博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3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給予緩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猶不知警惕,為謀私利再次經營六合彩賭博而犯下本案,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於社會善良風俗已生危害,尚非可取,復參其違法經營之時間長達1年,犯罪情節堪認非輕,另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中自陳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附表編號一之六合彩簽單456張,要屬當場賭博器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二至八、十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被告警詢筆錄第2-3頁,偵訊筆錄第3頁),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至其餘扣案之物,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供陳均與本案犯罪無關,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等物確係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爰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702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六合彩簽單│456張│├──┼────────┼────┤│二│室內電話│1台│├──┼────────┼────┤│三│錄音機(含錄音帶│1台│││1捲)││├──┼────────┼────┤│四│計算機│1台│├──┼────────┼────┤│五│NOKIA手機(含門│1支│││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枚)││├──┼────────┼────┤│六│帳本│2本│├──┼────────┼────┤│七│帳單│1張│├──┼────────┼────┤│八│室內無線電話(含│1支│││充電插座)││├──┼────────┼────┤│九│現金│39,700元│├──┼────────┼────┤│十│傳真機│1台│├──┼────────┼────┤│十一│電腦主機│1台│├──┼────────┼────┤│十二│SONYERICSSON手│1支│││機(含門號092357││││6666號晶片卡1枚││││)││├──┼────────┼────┤│十三│彰化銀行大林分行│1本│││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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