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亮群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8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亮群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如下:被告陳亮群與檢察官於本院調查時,就刑度達成捐款公益團體新臺幣(下同)12萬元,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且接受9小時法治教育,犯罪所得9千元沒收之協商。但本院審酌一切情事,認被告本案情節尚輕,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之前揭刑度協商容有稍重,是未以此諭知宣告刑。而改以捐款公益團體9萬元,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犯罪所得9千元沒收。是以,本案當事人均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8538號被告陳亮群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亮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Telegram暱稱「Cheng」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7月中旬某日時起,由「Cheng」提供「博金-代理(網址:xg.bkd888.net)」賭博網站具管理權限之會員帳號及密碼予陳亮群,陳亮群再利用前開管理權限帳號,對外招攬不特定之人得以網際網路連結上開賭博網站,供賭客以美國職棒等國際運動賽事勝負之不確定結果簽注,並由陳亮群開通所招攬賭客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何曉芳 」、「瑄奶奶」、「愛你悠」、「小舅子」等帳號,供前開會員下注,復將前開會員匯入賭金轉至「Cheng」指定帳戶,並每週與「Cheng」結算會員投注及輸贏金額,再由「Cheng」將結算金額匯入陳亮群個人帳戶後,由陳亮群轉交會員,並按月從中獲取報酬,迨於遭警查獲前,共計收取約新臺幣(下同)9,000元至1萬元之報酬。嗣為警於112年9月21日中午12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處,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行動電話1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亮群於警詢與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行動電話翻拍照片11張、「博金-代理」賭博網站列印資料22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又被告與「Cheng」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自陳於上開經營期間,曾向「Cheng」領取9,000至1萬元報酬,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檢察官張書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品聿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