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2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大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263號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263號裁定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行簡式審判程序乙節,惟因告訴人具狀表示將與被告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辯論等語,本院認如有上開事宜,尚不宜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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