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4號原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被告 胡清平
姜樂仁 黃啟沛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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