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556號債權人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敏隆 債務人 王素月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2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