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10號原告 李國颯 被告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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