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27號上訴人 蔡武田
蔡念慈 蔡春蘭 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蔡武田、蔡念慈、蔡春蘭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283,835元、2,500,000元、2,040,756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38,625元、31,942元,未據上訴人蔡武田、蔡念慈、蔡春蘭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蔡武田、蔡念慈、蔡春蘭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