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甲○○出具之刑事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及拘提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相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