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經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點五公克)。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部分,業經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四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點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件及經以安非他命呈色試劑測試結果之相片二幀、偵查報告一件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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