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林維勇)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三五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係「天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天順公司)之業務員,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一月間),有 簡彩秀 (為 黃瑞源 之妻)以其夫黃瑞源之名義,與天順公司簽訂委任招募契約,欲為其患病之公公 黃茂林 申請外籍監護工,而由甲○○擔任該申請案之承辦人員。甲○○明知欲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需有醫院出具之合格「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 巴氏 量表」以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詎其竟為順利賺取仲介費用,與 陳宏彥 (經檢察官另行簽結)及林浩鴻(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指示簡彩秀將黃茂林之身分證及健保卡等資料交予陳宏彥,再由陳宏彥轉交予林浩鴻,而由林浩鴻於未實際帶同黃茂林至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現改稱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查之情形下,偽造完成「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其上並有偽造之「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醫師 賴仁照 5146」、「 林正介 診斷書用章」印文)及「巴氏量表」(有偽造之「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及「林正介」印文)各一份,經陳宏彥轉交予甲○○後,由甲○○以申請人黃瑞源之名義,填具申請表,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送件辦理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手續,足以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聘僱外籍監護工申請審查之正確性及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林正介、賴仁照等人,並因此取得簡彩秀交付之仲介費
用合計新臺幣二萬元。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詢該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真實性,始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證人簡彩秀、陳宏彥分別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業字第九三0二0七二七號函。
㈣天順公司委任招募契約(委任名義人:黃瑞源)。
㈤系爭偽造之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影本各一份。
㈥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申請名義人:黃瑞源)。
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素行之認定)。
二、附此敘明部分: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視為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所犯係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其他相類之證書)罪,惟查該專用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之性質,較近於醫院經由醫師對於病人之診斷後,所出具之觀察、診斷或評量報告,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稱之「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性質尚屬有間,應認屬私文書。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仍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所引應適用法條(罪名變更業經於審理開始時告知)。
㈡被告甲○○雖有與陳宏彥、林浩鴻同時偽造及行使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行為,惟依該二份文件其上之記載顯示,該「巴氏量表」應屬「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之附屬文件,應認被告甲○○等人僅有一次之偽造及行使行為,不能論以連續犯。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應沒收之偽造印文┌───┬───────────────┬───────────────┐│編號│附著之偽造文書│應沒收之偽造印文│├───┼───────────────┼───────────────┤│一│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九│偽造之「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雇主申請聘│設醫院」、「醫師賴仁照5146」、│││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文│││」││├───┼───────────────┼───────────────┤│二│前開診斷證明書附屬「巴氏量表」│偽造之「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林正介」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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