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提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戊○○
己○○黃 郭淑端 郭明峻 郭美季 丁○○○寅○○辰○○卯○○巳○○丑○○午○○辛○○庚○○癸○○壬○○子○○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被告義泰鋸木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代理人未○○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原告係本於繼承及租賃關係提起訴訟,則非系爭土地共有人可否列為原告?又現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者,能否不列為原告?
二、本件原告郭明峻、郭美季及黃郭淑端均非系爭土地共有人,何以列為原告?
三、本件系爭土地現共有人 郭洲延 、 郭瓊媛 、 郭瓊雅 、高雄市(管理者: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何未列為原告?高雄市及中華民國之應有部分係從何而來?
四、上開事項,請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資料具狀說明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