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送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四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FO~T32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二二五八二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二二五八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