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紀錦隆 律師 趙培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張庭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