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197號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陳瑞隆 (部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
參加人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3年3月1日上午9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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