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74號上訴人庚○○
辛○○己○○丙○○癸○○丁○○乙○○戊○○(兼 簡義雄 之承受訴訟人)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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