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3988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債務人信用卡,係向「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債權人之關係為何。經本院民國96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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