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