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12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原台北銀行和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