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乙○○原告戊○○原告丙○○兼右二人法丁○○○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 熊賢祺 律師理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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