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猶不知悔改,復與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乙○○二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四日十三時許,共同在台中市○○路○段○○○號十一樓告訴人丙○○住處門口,與告訴人因被告甲○○之小孩是否遭毆打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二人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兩則頸部腫脹、上唇擦傷○.五乘○.二公分、左下巴瘀悄二乘一公分、左大腿瘀青三乘二公分及右小腿擦傷二乘○.二公分等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