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救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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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1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113年度監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監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院因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本件起訴之裁判費,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吳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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