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松茂 即財團法人玎妤慈愛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玎妤慈愛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玎妤慈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玎妤慈愛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玎妤慈愛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7年5月27日以北市社三字第8722513700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
8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2冊、第37頁、第2125號)。為因應基金孳息受低存款利率影響,利息收入大幅縮減,經提請第4屆第18次董事會於107年6月25日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8月17日函核備變更,因事涉及捐助章程變更,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玎妤慈愛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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