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沈政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大眾商業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合併,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102年10月14日㈡104年2月12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4,740,000元㈡1,31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32年9月25日㈡134年2月1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朱振維,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朱振維於㈠102年9月24日㈡104年2月11日㈢104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㈠3,950,000元㈡500,000元及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1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546,98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相對人於104年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迄今尚欠消費款14,32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景東││423│3359.20│10000分之4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790│臺中市北屯區景│住家用│11層:48.80│陽台:12.91│全部││││東段42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1層│││││││臺中市北屯區景││││││││賢二路70號11││││││││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景東段791建號,面積:939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0││(含停車位編號04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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