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051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傳無著,致無法代為執行;且具保人甲○○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五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通知各一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通知各一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一紙暨保證金收據一紙(均為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