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淨重0.59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聲請書漏載「銷毀」)。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淨重0.59,因鑑定使用0.013公克,剩餘0.577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
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證,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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