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法官吳燦
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