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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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496號
原   告 錫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仁
訴訟代理人  丁臻瑀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冠緯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1萬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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