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原   告  黃羿豪
被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9元,應繳納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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