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李宛真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
廖于清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詠誼 律師
被 告 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