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李宛真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
       廖于清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詠誼 律師
被   告 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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