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95號
原告  王伯群
被告  王偉霖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2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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