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438號
原   告  邱鈺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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