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二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收人 許麗紅 律師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陸仟玖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捌拾萬零肆仟零陸拾叁元││││││││一├─────────┼────────────┼─────┤││送達郵費│貳仟捌佰貳拾貳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捌拾萬零陸仟玖佰捌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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